关于落实《华北电力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华北电力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9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施行。为深入推进《办法》落实,切实提高学校合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办法》的规定,加快制定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起管理职责。

二、订立重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或承办单位(无归口管理部门时)在业务审核手续履行完毕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通过招标订立的合同,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标书等相关材料)报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正式签署(见附件:华北电力大学重大合同法律审查意见书)。

三、签订经济类合同,原则上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以学校公章或二级单位公章代替。根据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学校以统一制式刻制下列合同专用章,授权两校区相应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保管和使用,授权期限以受托人任职期限为准。

1、刻制“华北电力大学合同专用章(基建)”、“华北电力大学(保定)合同专用章(基建)”,分别授权两校区基建处保管和使用,用于基本建设工程、大型修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程类服务等合同;

2、刻制“华北电力大学合同专用章(采购)”、“华北电力大学(保定)合同专用章(采购)”,分别授权北京校部资产管理处、保定校区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保管和使用,用于除药品以外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等合同;

3、刻制“华北电力大学合同专用章(后勤)”、“华北电力大学(保定)合同专用章(后勤)”,分别授权两校区后勤管理处保管和使用,用于后勤保障相关物资、服务采购和小型修缮工程、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合同;

4、刻制“华北电力大学合同专用章(药品采购)”、“华北电力大学(保定)合同专用章(药品采购)”,分别授权两校区校医院保管和使用,用于药品以及医用试剂、卫生材料等采购合同;

5、刻制“华北电力大学合同专用章(技术)”、“华北电力大学(保定)合同专用章(技术)”,分别授权两校区科学技术研究院保管和使用,用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科研合同;

6、刻制“华北电力大学合同专用章(继续教育)”、“华北电力大学(保定)合同专用章(继续教育)”,分别授权两校区继续教育学院保管和使用,用于继续教育和培训等合同。

其他未列入上述部门管理范围的经济类合同,学校统一刻制“华北电力大学合同专用章”、“华北电力大学(保定)合同专用章”,分别由校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和保定校区党政办公室保管,供其他归口管理部门、难以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等合同签署使用。

对于涉及学校形象、名誉等无形资产的办学合同、对外合作协议,以及劳动人事协议(合同)等各类非经济类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学校公章。

四、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在办理合同事务时,应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向政策法规部门反馈,促进《办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五、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合同审批流程表以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报送至政策法规研究室(保定校区报送至党政办公室)备案。

北京校部联系方式:政策法规研究室:李竹,电话: 010-61772226,邮箱:30802393@ncepu.ecu.cn,地址:主楼D0908;

保定校区联系方式:党政办公室:谢莲,电话:0312-7522393,邮箱:xielian@necpu.edu.cn,地址:一校区综合楼405室。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重大合同法律审查意见书

党政办公室

政策法规研究室

2019年4月26日